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桉、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1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桉,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街道大山后村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桉因与被上诉人新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桉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