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祥庆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祥庆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9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烟台祥庆石业有限公司451568.5元,并承担以45156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