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1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住所地福州市杨桥中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F24755562E。
法定代表人:刘荣林,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租金249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应分别以各月租金41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欠租当月的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3月3日止的店面占用使用费9130元;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多次通过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路××房房产,本院通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封了上述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967.49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之后,剩余572.49元全部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船舶、车辆、证券等财产。
2、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20年1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告知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其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且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现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锐
审判员 叶大松
审判员 陈燕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方晓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