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炜晟电梯有限公司

夏冬与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1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冬,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西湖路城宇大厦1102-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审被告:睢宁县凌城镇融兴日用百货门市,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经营者:***,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上诉人夏冬因与被上诉人****电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睢宁县凌城镇融兴日用百货门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以短信方式于2020年5月18日向上诉人夏冬的电话号码发送了开庭时间、地点信息,并告知合议庭成员,亦于同日以电话方式再次通知,上诉人夏冬已于当日接收该短信并接听电话。2020年5月25日,上诉人夏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夏冬已收到本院合法送达的开庭传票信息,明知开庭时间、地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夏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上诉人夏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