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执4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8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86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苏N×××××号的机动车两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市宿城区中央城市花园2幢304室调查,经查,***未在家居住。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65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