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炜晟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80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名下有**市宿城区中央城市花园2幢304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市宿城区中央城市花园2幢304室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