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民初3451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湖路城宇大厦1102-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凌城镇融兴日用百货门市,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
经营者:***。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凌城镇融兴日用百货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严 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