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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睢宁县凌城镇融兴日用百货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民初3451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湖路城宇大厦1102-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凌城镇融兴日用百货门市,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 经营者:***。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凌城镇融兴日用百货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严 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