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

迪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与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龚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92238号
原告:迪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东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KEVINKU(***),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龚敏妻子),女,住同被告龚敏。
被告: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迪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迪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龚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4,589.6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2002年4月8日入职原告,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被告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将龚敏转移至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工厂工作。被告**在签署新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提出辞职,明显系利用协议条款骗取高额经济补偿金的不诚信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立案受理了浪潮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本案同一裁决所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丁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