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24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银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33号“柳柴赏石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融安县友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融安县浮石镇桥头村十九洞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银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安县友泰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桂0224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银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融安县友泰建材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273425元和执行费400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特向本院以书面形式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224执878号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有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