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超美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超美佳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889号 申请人:**,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超美佳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超美佳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超美佳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价值41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超美佳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4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郁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