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889号
申请人:**,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超美佳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超美佳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超美佳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价值41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超美佳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4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郁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