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8601号
原告:长沙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圭水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刘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琼,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群,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冠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湖东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周经成。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原告长沙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冠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手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立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吴 桑
代理书记员 段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