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744号
原告: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陈武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西矿同鑫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柴 俊 彦
人民陪审员 沈 庆 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东智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