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众和肉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3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青海众和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河拉台村变电站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赵依林,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上广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武崇,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众和肉食品有限公司、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青海众和肉食品有限公司、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材料,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众和肉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履行金钱给付重新约定了履行期限及方式。2022年9月14日,因被执行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到位754664.51元(工程款725700元、诉讼费6530元、执行费58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546.51元),至此,被执行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2)青0123执46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青海众和肉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扈宏武
审判员朱秋安
审判员哈进全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振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