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3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身份证号码1427321*********。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4781014U,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上广公路南侧(鹏盛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9年3月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新潭北路1号,身份证号码36232219********。 原告***诉被告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