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99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25号江田国际金融广场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0010807368098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尧
书 记 员 郑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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