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6民初16434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25号江田国际金融广场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368098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204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中,因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将起诉金额由20455元变更为52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至7月,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现场负责人***、李檑在原告处购买河沙水泥等建材。被告收货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52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未果。
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买卖关系,欠款应当由李檑支付。李檑的手续没有完善,公司不应当付款。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至7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工地供应河沙、水泥等建材。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工地项目经理***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022年9月支付原告河沙水泥款5000元,剩余7027元于11月之前支付。原告共计向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檑所在装修工地供应建材11900元。2022年9月14日,原告将被告项目经理***、李檑欠付的货款金额,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被告公司,***的欠款金额为12027元,李檑的欠款金额为8000元。被告员工***收到欠款明细后,微信上回复“尽全力帮忙落实”。之后,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结清了***的欠款。李檑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6785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115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欠付货款5115元。原告所供应的建材用于了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工地,且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知晓***、李檑欠付的货款金额后,明确回复会“尽全力帮忙落实”,并且之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欠款,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支付欠付货款的责任,故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欠款5115元。原告多主张的货款,本院不予支持。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应采信。
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1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相平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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