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5859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肸,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25号江田国际金融广场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36809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谭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