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5859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肸,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25号江田国际金融广场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36809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谭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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