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94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631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25号江田国际金融广场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36809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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