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682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 25 号江田国际金融广场 8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07368098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 年 7 月 15 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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