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317号
原告:况某,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女,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况某与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经依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况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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