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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况某与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317号 原告:况某,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女,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况某与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经依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况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