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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7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琪,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双雁,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一案,本院(2019)苏0102民初1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费88470.84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货款88470.8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为1178元,公告费600元,计1778元,由原告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元,由被告***负担1622元(该款中的102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另600元在给付执行款时加付此款于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2200元,由本院退回。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2月21日、2022年4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均无存款余额可供扣划。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18日,冻结期限为1年;网络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18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股权。
5.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无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2022年4月1日,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法院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3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5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公告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02民初1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杨晓峰
审 判 员 查宣东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万**
书 记 员 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