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523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双雁,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鼎冠锦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高宁商城028号。
法定代表人:董继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鼎冠锦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苏0102民初55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合同款项及利息等共计6654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到本院说明情况。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无果。
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显示无存款或余额过少;本院自2021年8月5日始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
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02民初5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查宣东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