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75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251539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