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80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780号
原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251539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