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2046宜兴市宜城街某某休闲浴场与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2046号 原告:宜兴市宜城街***休闲浴场,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和花园48幢17-2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251539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宜城街***休闲浴场(以下简称鑫轩浴场)与被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轩浴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港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鑫轩浴场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轩浴场撤回对被告港华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浴场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