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2046号
原告:宜兴市宜城街***休闲浴场,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和花园48幢17-2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251539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宜城街***休闲浴场(以下简称鑫轩浴场)与被告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轩浴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港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鑫轩浴场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轩浴场撤回对被告港华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浴场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