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4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金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相应依据,***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