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2民初144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豪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石桥路怡馨苑B幢一层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1440324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豪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明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明文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