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2民初386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豪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14403240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监事。
被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兴,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豪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明文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向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