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新叶苗木培育有限公司

凤山县新叶苗木培育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3民初320号
原告:凤山县新叶苗木培育有限公司,地址:凤山县平乐乡力那村孔刨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330739027E。
法定代表人:向顺文,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
原告凤山县新叶苗木培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山县新叶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行处分其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山县新叶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凤山县新叶苗木培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