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瑞瑞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11208号之一
原告:广州瑞瑞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280号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59D18P34。
法定代表人:王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DNWWY4P。
法定代表人:张宗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善超,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兑湘,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博南路西侧荷香居1号楼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5478305N。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
原告广州瑞瑞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瑞瑞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瑞瑞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瑞瑞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芬梅
审判员  陈 蓉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丽仪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