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凯里市绿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601民初6573号 原告: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江东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DNWWY4P。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凯里市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苗侗风情园E区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E39T30Y。 法定代表人:曾欢,系总经理。 原告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生态公司”)与被告凯里市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科生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393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采购款违约金671.7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百香果种苗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向原告追加百香果种苗,百香果种苗货款共计41918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百香果种苗、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工作,百香果果苗成活率、挂果率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从合同签订到原告交付果苗到挂果,被告仅在2018年4月13日支付货款195250元,剩余货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货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同时,根据《百香果种苗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百香果种苗货款,逾期支付采购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同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所采购的百香果已挂果,原告向被告出具了相应货款的发票,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百香果果苗,且百香果已挂果,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内容,而被告至今未全部支付货款,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绿***公司辩称:一、原告中科生态公司诉请被告绿***公司支付货款22393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绿***公司按约定支付定金195250元,但因中科生态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验收条件,挂果率更无从谈起,且因中科生态公司提供果苗不符合要求导致果苗未能达到最低量产,所以中科生态公司无权要求绿***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二、中科生态公司诉请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7.79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中科生态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其提供的果苗不符合验收条件,导致绿***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所以绿***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中科生态公司无权要求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4月10日,原告中科生态公司与被告绿***公司签订了《百香果种苗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采购扦插台农一号百香果苗11万株,每株3元(到货价),扦插台农一号百香果货款总额3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扦插黄金百香果苗0.05万株,每株5元(到货价),扦插黄金百香果苗货款总额2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嫁接**一号百香果苗0.05万株,每株10元(到货价),嫁接**一号百香果苗货款总额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百香果种苗0.1万株,每株53元(到货价,包含进口碳土、所需养料等),百香果种苗货款总额53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百香果种苗采购共计3905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零伍佰元整。百香果苗种类及数量均以乙方采购清单为准。交货时间:2018年4月10**2018年4月13日。付款方式: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预付合同金额50%作为定金共计195250元,**到场验收合格种植后1个月成活率达到90%以上(自然灾害和人为损伤除外)支付合同总额的30%共计117150元;剩余尾款20%在正常挂果后结清,共计78100元,如不能达到最低量产将直接扣除尾款。(所附货款均按乙方要求提供发票后支付)。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所供果**未达乙方质量要求,按所余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二)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百香果种苗货款,逾期支付采购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同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均在合同中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之后,原告中科生态公司与被告绿***公司签订了《百香果种苗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交货,扦插台农一号每株为2元。百香果种苗采购清单(此价格包括税费、运费)修改为:总计419180元。”。 2018年4月13日,被告绿***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中科生态公司支付货款195250元。 2021年3月29日,原告中科生态公司与被告绿***公司对账后,被告绿***公司向原告中科生态公司出具了一份《支付情况说明》,载明:“市绿***公司2018年种植百香果,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百香果苗的供货方,第一次支付195250元给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付197930元。” 庭审中,原告中科生态公司表示将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绿***公司支付货款的金额从223930元降低为197930元。 庭审中,被告绿***公司主张原告中科生态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验收条件,挂果率更无从谈起,且因中科生态公司提供果苗不符合要求导致果苗未能达到最低量产,而且中科生态公司的技术员每月驻扎现场时间达不到5天,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百香果种苗购销合同复印件、百香果种苗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复印件、支付情况说明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及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生态公司与被告绿***公司签订的《百香果种苗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构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中科生态公司按约向被告绿***公司提供了百香果种苗,被告绿***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与原告支付货款。根据《支付情况说明》,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双方均认可被告需付给原告的货款金额为197930元,故原告中科生态公司起诉要求绿***公司支付197930元货款的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百香果种苗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百香果种苗货款,逾期支付采购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同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中科生态公司要求被告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约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数额应为593.79元(197930元×3‰=593.79元),被告绿***公司提出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高,应调整为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里市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97930元及违约金593.79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中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2元,由被告凯里市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