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永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豫0803执117号
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焦作永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豫080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永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焦作永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92540.60元。 二、支付本案执行费2788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人民东路支行 账户名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