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1201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1902/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840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新国,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