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57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吴军,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1902、1903室。
法定代表人:林忠兴,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北海路与豫苑路交汇处东北角。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科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商丘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4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