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6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1902、1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与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系无效合同错误。(二)二审判决***与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不正确。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在明知道***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存在重大过错,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不是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与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因**力系个人承包,无相应劳务公司资质,故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二)关于***与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在无相应劳务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案涉工程亦存在过错。二审判决酌定双方对案涉工程劳务人员受伤所支付的费用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姚世宏
审判员***
审判员于跃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戚寒箫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