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1037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福建忠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1902/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840XA。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颇,河南省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4201210612286。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