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兮士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安兮士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欣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353号之一
原告:南京***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新社区79-1号。
法定代表人:高燕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女,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南京***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沙洲街道金沙江东街89号香槟国际9栋1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康露。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南京***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时建
人民陪审员  黄 艺
人民陪审员  朱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