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

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与上海庄辰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6233号
原告: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芳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悻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庄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高。
原告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庄辰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 燕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蒋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