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

***与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4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芳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找到了《江南造船厂职工及家属劳保医疗证》和《职工退休审批表》,二份新证据足以证明***是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员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提交的《江南造船厂职工及家属劳保医疗证》加盖的是江南造船集团公司造船二部公章,该单位后来改制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非被申请人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依法不属于新的证据,无法推翻原判决。且***每月从社保领取养老金,不存在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生效的(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09号民事判决查明,2000年7月上海求新造船厂的国有资产并入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入后上海求新造船厂改制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非被申请人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故***要求与上海江南造船厂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同时,上海求新造船厂已于1988年11月25日批准***提前退职,办理了退职手续,***自1988年12月起已按月领取退职养老金,故不存在确认之后劳动关系的问题。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王兰芬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