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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7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系建筑企业,雇佣包工头并由包工头另行雇佣农民工临时施工,是建筑行业一向的惯例。本案中上诉人雇佣案外人严某某在涉案工地上临时从事排管项目(该项目工期仅为3个月)。被上诉人系由严某某叫来,由严某某负责管理,由严某某确认报酬,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经由银行统一发放报酬的行为,亦不能变更双方之间的用工性质。上诉人始终愿意赔偿一定费用,但被上诉人坚持要几十万元,于法无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上诉人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上***实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确认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上***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上***实业有限公司与***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上诉人系经严某某介绍进入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的工资也由上诉人通过公司账户进行发放。在工作中被上诉人由严某某进行手工考勤,并由严某某安排工作,上诉人在审理中也确认其让严某某负责帮公司招用员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已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并确认双方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邬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芳
书 记 员 梁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