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沈阳鹏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4民初2056号
原告:沈阳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鹏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鹏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迟松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向原告释明:限你方于2018年4月25日前补交诉讼费人民币2889.20元,逾期则视为自动撤诉处理。于2018年5月25日再次按原告确认的地址向原告邮寄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78.4元,减半收取2889.2元,由原告沈阳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迟松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