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川县洪鑫菌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执保844号

申请人: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龙虎大道556号。

法定代表人:罗元权。

被申请人:青川县**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川县板桥乡上马坊村卢家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川县**菌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川县**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97000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青川县**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1.户名:青川县**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鱼分理处,账号:33×××91;2.户名:***,开户行: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鱼分理处,账号:62×××4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文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