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7862号
原告: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龙虎大道266号。
法定代表人:杨香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奎勇,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四川德农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路振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