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450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山东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艳阳路29号锦绣佳园沿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R7FA2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另,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