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3029号
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23层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MA67PB6RXL。
法定代表人:庞人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同心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0325484B。
法定代表人:周登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术,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工业园区人和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YMLB04K。
法定代表人:林际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且有和解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4元,减半收取6492元,由原告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再波
书 记 员 温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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