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1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场镇。
法定代表人:杨政,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侯胜南,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8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1×××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9622.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