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12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陶朱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政,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侯胜南,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8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04×××6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