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陶朱街**。
法定代表人:杨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智,村主任。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标的175000元,诉讼费1900元,合计176900元,已执行到位60000元。2021年2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60000元,下余款项569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81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盛明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