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某某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陶朱街**。

法定代表人:杨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智,村主任。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标的175000元,诉讼费1900元,合计176900元,已执行到位60000元。2021年2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60000元,下余款项569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81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盛明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