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陶朱街**。

法定代表人:杨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智,村主任。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标的175000元,诉讼费1900元,合计176900元,已执行到位60000元。2021年2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60000元,下余款项569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81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盛明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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