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125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陶朱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政,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侯胜南,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31×××7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7044.85元。现因其他账户已冻结足额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1×××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9622.3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