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恢1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陶朱街**。
法定代表人:杨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
法定代表人:张学智,村主任。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176900元,已执行到位共计84000元,余下92900元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开设的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定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34450元,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58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2020)川0811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及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盛明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逸鹏